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带压密封技术中心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试工作条例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的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质检特函[2005]7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参加考试人员对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必须掌握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及防护措施等技能,指导和督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验其掌握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检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学
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凡从事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的作业人员须经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并得 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申报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资格。
第五条 加强学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规范训练是中心的重要工作。学员技术规范的培养应通过多种 渠道进行,贯穿于学员的学习和生活之中。
第一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
第六条 考试工作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带压密封技术中心主任和教务部负责人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相关 规定进行组织协调,实施。
第七条 各部门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试
前召开“三会”,即:
(一)各部门办公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辅导教师、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三)考试学员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重申技术规范、把技术道德、技术规范和 诚信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技术规范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 学员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培养学员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二章 考务工作
第八条 考试时间
(一)考试时间依据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带压密封技术中心安排,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二)考试时间按笔试为120分钟,实际技能考试时间每人60分钟,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技能考试 时间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进行。
(三)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中心及考核部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教务部统一协调后确 定;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考场安排 考场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带压密封技术中心在规定的考试日程内统一安排、统一协调后 确定;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场的,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监考
(一)考试考场要安排专人负责监考,学员2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1人监考;30人以上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
(二)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带压密封技术中心教务部负责安排和组织。
(三)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带压密封技术中心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十一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员掌握技术理论水平的依据,技术考核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考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相 关部门应对试卷进行规范管理:
(一)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命题教师校 对后,在考试前打印密封;
(二)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同时依据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员,由监考教师连同成绩单、试卷分析等材料交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带压密封 技术中心教务办公室登记封存,无期限封存保管;
(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领导有权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对考试监督。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二条 考试方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
(一)考试命题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员创新思维和培养学员创新能力的引导,考题难度和数量适中;
(二)理论知识课程考试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C、D四套试题,供考试使用;
(四)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向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带压密封技术中心教务办公室提交试题,相关主管领导应当在考试前对试题进行抽查并了解考试命题情况。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员对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
第十五条 课程的总成绩包括: 理论笔试成绩、实际技能考核成绩和出勤情况等
为使学员及时了解考试结果,应在考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将成绩单签名后交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带压密封技术中心教务办公室录入;教务员应该在考试结束20日内完成成绩录入;同时在网上向学员公布考试成绩。
至规定时间还未录入成绩的课程,教师或教务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分清责任(教师未按时评定成绩或教务员未如期录入等),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带压密封技术中心主任签字,报教务部批准后进行补录,同时按教学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原始成绩档案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带压密封技术中心教务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不张贴公布,学员可通过网络查询本人成绩。
第十七条 学员对考试成绩如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试卷。学员申请查卷,须在下一期开课2周内持考试通知单向开课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带压密封技术中心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员在教务办公室核查试卷。
第五章 监考职责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监考任务通知书要求提前20分钟到场,关闭手机;开考前向学员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检查学员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学员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对于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员,不允许其入场,并对学员做缺考记录;监考人员如发现学员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口头警告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监考人员迟到、监考期间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接听手机、擅离职守、给学员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按教学事故认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带压密封技术中心主管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二条 学员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将相关考试单放在桌面,无相关考试证明者不准参加考试;学员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入场;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学员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学员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十三条 考试使用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学员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学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四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任课教师允许的工具书、参考书以外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二十五条 学员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第二十六条 学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带压密封技术中心教务办公室或任课教师申请缓考。
第七章 违纪和作弊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员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按考场规则就座者;
(二)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三)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四)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二十八条 学员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
(一)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中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坚持或重犯者;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三)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四)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五)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却未加拒绝者;
(七)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第二十九条 学员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理论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一)无论是否抄用,凡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二)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并抄袭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三)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四)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五)其他有违考场规则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三十条 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考试前后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考试作弊处理。
第八章 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姓名、考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单独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办公室。巡考人员发现学员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教务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行为均构成教学事故,由教务部在核实情况后,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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